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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9行政诉讼法自学考试考前复习资料:案例讨论13

2015-06-17 11:13来源:湖南自考网
13.张某一日在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被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张某辨认错误,赵某没有殴打张某,而是蔡某殴打了张某(蔡某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蔡某追加为第三人,由于蔡某是无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蔡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医疗费用一定赔偿的决定。张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赵某没错,而并非精神病人蔡某,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张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什么?
(2)蔡某是否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蔡某在复议决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谁有权行使起诉权?
.(1)张某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招待<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者3条规定,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张某是治安管理中的权利被侵害人,县公安局对侵害人处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其被侵害权利的一种救济形式。但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这个行政处罚,他也就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2)蔡某可以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者3条规定,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蔡某在市公安局的复议过程中被追加为第三人,并被裁决赔偿医疗费。虽然他本人无行为能力,但他的法定监护人如认为此复议决定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以蔡某的名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蔡某虽死亡,但他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残废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义务的新属。所以,蔡某的上述近亲属可按顺序行使起诉权。这也是保护这些近亲属财产权的需要,因为蔡某死亡后,其赔偿责任应应由这些继承其遗产的近亲属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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