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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经济法复习重点:市场规制法

2018-05-10 11:22来源:湖南自考网

1、垄断的概念

概括地说,垄断是指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具体说来,垄断是指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2、简述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特征为: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经济政策性。

3、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类型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5)联合抵制交易的;(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4)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5)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某种程序的竞争要素。

5、简述假冒仿冒行为的主要类型

假冒仿冒行为的主要类型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6、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管理性)。

7、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8、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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