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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行政诉讼法学重点辅导资料:论述题部分

2015-06-17 11:16来源:湖南自考网
四、论述
1、试述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答: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涉及到许多因素,如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等因素,都是在确定管辖时需要加以考虑的。因此,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则。这项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诉讼管辖要本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以利于原告、被告进行诉讼。《行政诉讼法》在规定级别管辖中,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即是体现了这一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司法审查权的活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一方面法律应当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便利,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便于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
(3)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上,既有级别管辖,又有地域管辖,还有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等,都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的法律精神。
(4)人民法院分工合理、负担适当呀。
2、试述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情形?
答:《国家赔偿法》在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也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判断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权行为,应综合考虑时间、名义、公益、职权等四要素。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国家赔偿法》的这项规定说明,国家对假冒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对表面与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有关但实际无关的损害亦不负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作出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将来通过单行法律具体排除某些行政事项的国家赔偿责任提供立法依据。
3、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答: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第三人参诉以本诉讼为法院受理为前提。
(3)第三人既可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可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还可能是其他行政主体。
(4)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5)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多种多样。
4、论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形式?
答:(1)特别冲突(2)层级冲突(3)平级冲突(4)新旧法冲突(5)人际冲突(6)区际冲突
5、试述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我国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包含了两个关系、三个观点。两个关系是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三个观点是民主的观点、权力制约的观点和法治的观点。具体来讲有两层含义:1第一层含义是指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有司法审查权,法院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提起的诉讼中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2第二层含义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不是一种全面的审查,而是有限度的审查,审查的界限即合法性,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内容、程序以及权限进行。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在于:第一,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划定界限和范围。第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依据。第三,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底线,行政机关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就要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合法性的构成要件,否则会面临被撤销等后果。
6、论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答: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从特征上说,非特定人是相对特定人而言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其效力及于未来;可以反复适用是指可以不止一次地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称为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其原因是由于按照现行体制,目前我们已经存在一系列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体制,不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有三种。(1)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2)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和间接的诉讼监督。(3)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综上,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理论界提出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论的范围。概括起来理由有以上几方面;1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的需要。2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3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4司法机关性质决定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监督。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可行性。1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为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积累了经验。2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国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首先要解决可以被诉讼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问题。原告必须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应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前提条件。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通常有两种处理结果:第一,抽象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第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予以改变或撤销。
现行《行政诉讼法》禁止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事实上只能放纵违法和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增加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纠正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成本,因为要求所有人在适用了抽象行政行为并且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后再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是不公平的,而且这种救济只能是个别的,无法改变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对普遍人的侵害事实。
7、试述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答:(1)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有维持判决、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1判决维持    2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   3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有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1撤销判决   2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8、论述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原因?答:(1)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被告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2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的举证优势。
3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即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2)被告的举证规则
1举证期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本内,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五、案例
1、王某因不服甲区公安局罚款800元的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位于乙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改为罚款1000元。吕某不服,诉诸法院。请问:(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哪一个国家机关,为什么?(2)此案具体而言可以由哪一个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1)本案的被告是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是复议机关,且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2)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拥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上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殴打张某的杨某做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张某认为处罚太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改变公安局的处罚决定。(1)本案中谁是被告,为什么?(2)请问如法院受理后通知杨某参加诉讼,则杨某是以什么法律身份参加诉讼?(3)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可以作出一个变更判决?
答:(1)被告是某县公安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2)杨某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时,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万达水泥厂原系芙蓉区城建局下属的股份制企业。2004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一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分)说明理由。(3分)
(2)本案中谁有原、被告资格?(2分)说明理由。(2分)
(3)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3)
答:(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本案城建局企业处决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正是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分)
(2)本案中万达水泥厂有原告资格,芙蓉区城建局有被告资格。(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8、19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关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万达水泥厂可作原告,芙蓉区城建局作被告。(2分)
(3)本案由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3分)
3、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长沙市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问:(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3分)并说明理由。(2分)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3分)并说明理由。(2分)
(3)本案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3)
答:(1)本案中的被告是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3分)根所我国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2分)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本案的原告。(3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24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汤某成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2分)
(3)本案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3)
4、A区王某在B区开店,被B区工商局没收200箱水要,罚款2万元。王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维持没收200箱水果,变更罚2万元为8000元。王某仍不服,欲起诉了法院,并打算申表赔偿。问:(1)被告是谁?答:被告是市工商局。
(2)王应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答:王应向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层基人民法院
(3)王某可否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答:可以
(4)若能一并提起赔偿之诉,赔偿义务机关是谁?答: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   
5、甲与乙争吵,甲打伤乙,A县公安局对甲决定拘留15末,罚200元。甲不服,向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维持罚200元,变更拘留15天为5天,甲仍不服欲起诉法院,并打算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问:(1)甲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为什么?答:B市公安局基层人民法院 、 A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都可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经过复议机关改变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是谁?为什么?答:被告是B市机关公安局; 因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乙是否能参加诉讼?若能,乙以什么身份参加?答:能作为第三人或者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4)甲是否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若能,谁是赔偿义务机关?答:能。 A县公安局是赔偿义务机关
6、李某家住市A区,被B区公安分局拘留15天,罚款200元,李不服,向市公安局(处于C区界内)复议,复议后变更拘留15天为5天,维持罚款200元,李仍不服,欲起诉。
问(1)李某应告谁?到哪告?
答:以B区公安局或者该市公安局为被告,B区法院或者是C区法院
乙匿名写信给甲,限甲于X月30日将30万元送给乙。
甲向A区公安分局B派出所报警,B派出所一周后仍未答复。距交款日差5天时,甲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派出所提供人身保护。
(2)本案原告是谁?
答:原告是甲
(3)被告是谁?
答:A区公安分局。
(4)法院应否受理,若应该,何地何有法院受理?
答:法院应当受理,向A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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